一、国家促进就业创业的方针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就业是民生之本。要贯彻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多渠道多形式就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工作。——《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给予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参加“三支一扶”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2、考研加分。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参加“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到苏北任职、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公开招募医学类相关专业人员到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
3、学费返还。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对参加“三支一扶”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代偿。
4、工资提档。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
5、优先招聘。对参加“三支一扶”等专门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每年要拿出不低于30%招录公务员的职位招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并逐年加大比例;县以上相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省级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招录;从2010年开始,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任教有编有岗。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76号)
三、小微企业吸纳的就业政策
1、减免税收。对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2、提供小贷。对符合贷款条件、接收高校毕业生达到当年新增就业总人数20%的中小企业,财政部门相关专项引导资金予以优先支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标准、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贷款,同级财政按现行规定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3、给予补贴。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限从2012年5月起至2014年底)。
4、招聘服务。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企业招用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年度接收高校毕业生3人以上的各类企业,允许其在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免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等费用。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58号)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1、降低门槛。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登记,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允许创业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经合法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2、税费减免。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限定性行业除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税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4、创业补贴。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培训补贴。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6、创业服务。高校毕业生通过“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享受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县级以上高校毕业生见习工作部门统一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补助标准;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招用数量较多的见习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应给予适当奖励。
依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73号)
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
1、就业援助。江苏籍离校2年以内未实现初次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2)特困职工家庭的;(3)城镇零就业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4)办理失业登记手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5)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家庭的,作为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对其进行扶持。从2011年开始至2013年,连续3年,省政府每年购买5000个岗位,用于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包括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民政、公共卫生等三大类。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2、求职补贴。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民政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38号)
七、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政策
1、实习权益。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2、就业公平。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
3、相关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八、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政策
1、失业登记。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其凭《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可回到其原户籍所在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应当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凭证享受规定的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优惠扶持政策。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直辖市除外)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2、技能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免费服务。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可以免费参加各类招聘活动、公务员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考免收其报名和体检费用、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等政策;对特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建立“一对一”帮扶工作机制,确保优先就业和稳定就业。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1〕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