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3/2014学年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切实解决部分特困生的实际困难,现就学生学费减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本校在籍注册的全日制学生,品行端正、诚实守信、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学习刻苦、上学年无因考试不及格补考重修课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学费减免:
1
、2013年已年审的家庭持有《城乡低保证》或持《特困职工证》学生;
2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
4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5
、参军立三等功及以上人员等。
上述对象中孤儿免收学费,其余对象每学年减免50%的学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按6800元标准减免50%学费)。
二、工作程序
1
、学生申请:学生对照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到流韵楼523西学工办领取),班主任初审填写班级意见;
2
、院(部)审核:院(部)汇总审核,填写《学生学费减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2),确定建议名单并进行为期3天公示;
3
、汇总复核:于9月3日前将老生的《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和《学生学费减免汇总审批表》书面文档交流韵楼523西陆老师处。2013年入学新生的学费减免材料于10月10日前交。
三、材料要求
申请学费减免学生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申请审批表后,具体要求如下:
1
、城乡低保家庭或持《特困职工证》人员子女:须提供已经相关部门年审注册的有效《低保证》原件、复印件1份以及学校统一格式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到流韵楼523西学工办领取)原件1份或《特困职工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2
、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须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亡故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收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3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学生:须提供《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须提供民政出具的《烈士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5
、参军立三等功及以上人员:须提供立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中原件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返还本人。
四、注意事项
1
、2012/2013学年已办理学费减免的在校参军立功学生、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残疾学生、孤儿可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复印件。
2、请负责学费减免与负责医保申报工作辅导员相互沟通,提前做好2013年9月将开展的2014年度医保申报低保对象学生免缴和医疗救助申报的材料准备工作。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